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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关心的条例热点问题解读来了

时间:2024-02-26 00:33:54 来源:M6米乐官网登录 点击:1次

  答:近年来,电瓶车因其经济、便捷等特点受到青睐,逐步成为我市广大市民交通出行的重要工具。截止目前,电瓶车在便利市民出行的同时,也面临车辆超标数量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多、事故处理难等诸多问题,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的压力不断凸显,存在比较大安全风险隐患,影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针对以上问题,虽然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管理,但由于上位法中涉及电瓶车管理的规定比较笼统,导致各地执法依据不足、管理尺度不一,难以做到有效监管。鉴于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为促进电瓶车的严格、常态、有序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答:做好电瓶车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构建协同共治的监督管理体系。为此,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瓶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瓶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瓶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电瓶车停放场地设置和充电设施配建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人行道和公园、广场等区域电瓶车停放的管理;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电瓶车废旧蓄电池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条例对使用电瓶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电瓶车因其轻盈便捷的特性,成为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企业选择交通工具的首选。但同时,穿梭于大街小巷的外卖骑手、闪送快递员常常因为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众多而被诟病。为此,条例第六条对使用电瓶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对本单位所属的电瓶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瓶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对驾驶人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二是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三是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瓶车和进行安全充电。

  为有效防止一些不合格、不规范的超标电瓶车流入市场,条例有哪些管理措施?

  答:从源头上把好电瓶车质量关,是规范电瓶车管理的首要环节。为此,条例围绕执行电瓶车新国标,从生产与销售环节入手作了一系列规定。条例第七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瓶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瓶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条例第八条规定:电瓶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瓶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销售的电瓶车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销售者应当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为提高车辆时速、动力,不少车主在电瓶车上加装蓄电池、改装电动机,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对此,条例有何管理措施?

  答:长期以来,涉及电瓶车的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屡禁不止。为遏制这一乱象,消除安全隐患,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是拼装电瓶车;二是改装电瓶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维修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三是拆除或改变电瓶车的限速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四是在电瓶车上加装车篷、车厢、遮阳伞、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电动自行车事故率高,发生意外事故后往往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电瓶车会不会采取类似机动车一样的强制保险?

  答:电瓶车相较于普通自行车车速较快,容易与其他车辆及行人发生碰撞而引发交通事故,为电瓶车购买相关保险有利于保障各道路交互与通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但考虑到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没明确非机动车强制购买保险要求,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条例对投保电瓶车车险只作倡导性规定。

  答:电瓶车铅酸蓄电池在报废和存放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电池中的铅和铅的氧化物以及其它酸碱化学物质极易对环境能够造成污染。为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电瓶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瓶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电瓶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态废料依法管理,不得随意丢弃。

  条例明确电瓶车上路行驶实行登记制度。那么,在车辆登记上牌方面,条例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在电瓶车登记上牌方面,条例明确要求落实便民服务,尽可能优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确定了具体登记流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为进一步满足群众的车辆登记需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瓶车登记的条件、程序、示范文本和需要出示的材料等向社会公布,并能采用设立登记代办点、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办理电瓶车登记提供便利。

  我市目前超标电瓶车存量较大,条例在管理和淘汰存量超标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对于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超标电瓶车的使用的时间问题,是本次立法的难点、重点问题,也是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在保障车主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存量超标车的有序退出和自然消化,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申领临时号牌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瓶车,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此外,条例还明确已实施临时号牌管理的超标车辆在过渡期内适用本条例关于电瓶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日常生活中电瓶车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屡见不鲜,条例在规范通行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从目前现在的状况来看,有相当部分电瓶车驾驶人安全意识差,随意穿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突出,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据统计,孝感城区近3年间发生电瓶车交通事故10326起,占事故总量的21.75%。

  为兼顾群众便捷出行和安全通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驾驶电瓶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则。这些规则包括“依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不得醉酒驾驶”“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手动操作通讯工具、电子设备或者牵引动物”等七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答:停车难、充电难是电瓶车在日常使用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条例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共停车设施、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方面的难点和堵点。

  在停放管理方面,条例第二十一规定:一是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电瓶车停放场地的设置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和居民住宅区、单位建设规划。二是车站、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要求设置电瓶车停放场地。三是新建居民住宅区、单位理应当在公共停车区域划定电瓶车停放场地;已建居民住宅区、单位未设置公共停车区域的,应当划定相对集中的电瓶车停放场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合理设置电瓶车等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按规范划定停车标志、标线。

  在充电管理方面,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场所、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在电瓶车集中停放场地安装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充电设施。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瓶车或者给电瓶车充电,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瓶车充电,以及禁止电瓶车进入载人电梯。

  答:共享电瓶车属于一种特殊的客运经营活动,其管理涉及面广,在营运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隐患。2017年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白准确地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瓶车。为此,条例在现有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暂不对共享电瓶车的投放及经营行为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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